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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治侵占公共资源行为

整治侵占公共资源行为

《物权法》第70条规定:“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”楼梯过道等公用设施平时几乎闲置不用,私人无权私自占用,由于部分人出于私利,进而圈为己用,其行为剥夺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。

整治侵占公共资源行为

海亮九玺小区南区一业主在楼梯过道内,私自安装防盗门侵占公共空间,引起邻居极度不满,两家因此争吵并报警几次,邻居投诉至物业与社区居委会,物业与社区居委会多次上门协商未果。蜀麓中队接到到市长执线投诉,多次上门沟通,业主不与见面,知道是城管电话也不接听,经多方打听得知业主是附近医院工作人员,该中队队员在医院门口等她下班,陪着回家,在路上宣讲法律法规并告知建筑物的公用部位,具有共用权的性质,任何人须依其本来用途使用,不得擅自改变其状态,应按照方便生活、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擅自封闭楼道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住户对该楼道的共用权,违反了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,公共楼道事关住户的居住安全,也是一面镜子,折射出一个小区的文明程度,住户应该自觉“让”出楼道,维护好这个公共空间的卫生和安全。业主认识到错误,答应予以拆除,1月4日该中队与物业共同对私自安装的防盗门予以助拆。


撰稿人:王明宏             审核人:崔 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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